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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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

发布时间:2017年3月31日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条  为奖励在我国安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较大或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安全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登记,设立“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   
    第三条  科技奖面向全社会,凡涉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均可申报。   
    第四条  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专家评审、内行把关的工作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肃、客观和独立的原则。其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科技奖的学科基础为国家一级学科(GB/T 13745-92)——安全科学技术;专业基础为国家职业分类——安全工程技术专业。主要包括灾害学、安全系统、安全生理与心理、安全模拟与仿真、安全人机、安全经济、安全管理与法规、安全教育、消防、爆炸安全、安全设备、安全电气、通风与防尘、防毒、生产噪声与振动控制、个体防护、安全信息、风险评价与失效分析、工业灾害控制、安全检测与监控以及部门(行业)安全、安全社区、安全文化、应急管理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定标准
    第六条  科技奖授予下列在项目中做出较大或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安全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系列或重要成就,丰富或拓展了学科理论的;
    (二)在安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或重要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安全科学技术开发项目(包括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中,完成较大或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标准、检测检验、信息管理等安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绩并推广应用,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安全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七)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决策科学化与安全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类研究,并经实施取得显著效果的;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的优秀项目,并且作用或效果显著的。
     第七条  凡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作为科技奖候选人:
    (一)安全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且是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的提出者或是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者或是提出研究方法、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者;
    (二)某项安全科技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者;
    (三)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较大或重大贡献者;
    (四)在关键技术、工艺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者;
    (五)在成果转化、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较大或重大贡献者;
    (六)其他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科技进步做出较大或重大贡献者。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或项目完成单位的负责人,确系项目完成人,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科技奖的候选人,但必须由项目所有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对其所作的技术贡献出具详细的证明材料,并且本人签字。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应作为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九条  科技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协调和实施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不应作为科技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条  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一等奖授予在安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意义,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成果转化程度高,得到广泛应用,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
    或者授予具有较高理论、学术水平,有特色、有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安全科学技术上有较大意义,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较大范围应用,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
    或者授予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推进安全生产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安全科学技术上有意义,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成果已经转化,并在安全生产中应用,对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社会发展具有一定作用的科技项目;
    或者授予对于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对推进安全生产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决策起到积极作用,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协会成立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简称“评委会”)作为科技奖最终评审机构。评委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由协会主要负责人兼任。
    评委会委员应当是具有相关安全科学技术专业教授级以上技术职称,学风正派,在业内具有较深造诣和威望或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有能力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士。
    除特殊需要,原则上公务员不担任评委会委员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科技奖的初评工作;
    (二)负责科技奖评审答辩、质询和终评工作;
    (三)表决并确定各候选项目的最终评审结果;
    (四)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五)对协会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评委会可以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称简称“评审组”)。各评审组负责相应学科专业范围内科技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委会。
    评审组由组长、副组长和主审员代表若干人组成。其中组长由当届评委会委员担任;副组长和主审员均根据当届候选项目具体情况,在全国范围内从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业人员中选聘。
    第十四条  评委会的办事机构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科学技术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协会秘书处领导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起草每届科技奖评奖计划;
    (二)负责和组织有关科技奖的受理、评审、公告、异议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五条  科技奖每一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项目获奖人数和单位限额为:一等奖不超过15人、7单位;二等奖不超过9人、5单位;三等奖不超过5人、3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要求
    (一)单位申报项目需经候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申报项目需提交知识产权证明;
    (二)由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其中研制报告、鉴定报告和使用报告是评审的基本依据;
    (三) 书面申报材料(《申报书》及相关附件)一套报送至办公室,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光盘3张,书面申报材料与电子文档须完全一致。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候选成果,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  凡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登记备案的奖励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不明以及有关候选人、候选单位等方面异议的成果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产品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未获奖项目,如在以后的研究开发工作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五章  初评
    第二十二条  资料和形式审查。由办公室审查候选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书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齐全;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办公室对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根据项目技术内容和用途,划分至各评审组。
    第二十三条  主审。每个候选项目由3名主审员主审。主审员应在评审组初评会议前独立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初评。主审工作完成后由评审组召开初评会议。候选项目经评审组成员评议后,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初评结果。到会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意见为候选项目的初评结果。
    初评被推荐为一等奖的项目,须报评委会进行答辩并终评表决。评为二、三等奖和不授奖的项目,须经评委会审定。
    评审组在填写项目评审意见书时须明确奖励等级和理由,并由组长签字。
    第六章  公告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组初评会议产生的项目评审结果,应当于初评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科技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对初评结果的异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并签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对项目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凡涉及获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的异议,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办公室提交有关情况证明。逾期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委会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二)凡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应及时通知所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推荐单位(人),由所有相关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共同协商,提出统一书面意见,并签章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核。逾期视为对异议的默认。
    第三十条  办公室应向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提请评委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书面通知异议各方。
    第七章  终评和授奖
    第三十一条  异议受理期后,评委会召开终评会议。
    终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评审结果和其他有关决定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终评主要程序:
    1、申报单位代表介绍一等奖候选项目;
    2、委员提问,申报单位代表答辩;
    3、申报单位代表退场后,由项目主审委员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4、全体委员评议;
    5、对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6、书面审议初评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7、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评议;
    8、对二、三等奖候选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9、公布表决结果;
    10、由主审委员代表评委会对一等奖候选项目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11、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发科技奖奖励决定。
    第三十二条  科技奖是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科技将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协会向获奖人和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和证书。其中获奖证书应当记入获奖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宣传获奖项目,促进获奖项目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对被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协会将推荐参加有关国家级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剽窃、侵犯他人成果,或者非成果权属单位冒名申报,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奖的组织和个人 ,一经查证属实,由评委会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并可以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以示惩戒。
    第三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科技奖的,建议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申报人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评审组所有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成果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科技奖评审人员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收受贿赂的,由评委会解除聘任关系,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对情节严重的报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干涉评审正确进行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调离相关岗位或者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协会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