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协会邮箱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1月22日 来源: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安健协〔2015〕35号

(2015年5月28日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职业安全健康事业发展和协会及分支机构自身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批准,协会秘书处登记,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协会章程,遵循协会宗旨及业务范围的有关规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的工作和效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协会的名称,开展工作和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一定数量的会员单位;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开展业务活动的经费。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  分支机构须获协会批准秘书处登记后方可开展工作和活动。分支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自收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分支机构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协会统一制发,分支机构制定印章管理办法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合并、改组、解散以及名称变更时,由协会秘书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理事会审批注销。

 

第十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民发[2014]259号)有关规定,分支机构应使用协会统一财务账号,协会为分支机构设立独立科目单独核算,经费由协会统一监督、管理,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入收据使用民政部核准的协会统一管理的会费收据。财务定期向分支机构通报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发展50家以上会员单位。分支机构不能重复发展已经是协会的会员,但可在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中发展新会员。

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协会会费标准代表协会收取会费,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应当及时缴入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汇入单位: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汇入银行:工商银行北京惠新支行,账号:0200006309026400165。协会将按照所收取会费标准70%的比例用于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报销或借款,由经办人或领款人填写报销或借款凭单,由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签字后,由秘书处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报销或借款。协会收取分支机构活动收入的5%作为管理费(不含税)。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对有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应实行协会与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开展业务、会员活动等工作由协会管理,党务、行政等事宜由挂靠单位负责。设在协会秘书处的分支机构,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共同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协会章程制定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应经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每五年一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推荐,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提交理事长会议审议推荐,经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秘书长原则上应为现职。

(二)经理事长会议审定,分支机构可聘请专家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工作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须报协会理事会批准,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秘书处是其常设办事机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挂靠单位是分支机构的重要依托和支撑,应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规定比例的会费收入;

(二)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需向协会做一次全面工作汇报,接受协会年度检查工作,落实协会的工作任务。以下事项须报协会备案:

(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专项工作总结;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情况;

(三)行业性调查报告、学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情况;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活动范围和下行文印发范围原则上限于参加本分支机构的会员及相关单位。如需开展全国性的活动,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安排。分支机构对工作或活动需要协会发文件或发函的,办理前应征求协会意见,文件办理后均应备案。秘书处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搞好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经协会授权可以代表协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协会对捐赠收入的使用,做到公开透明。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协会网站、《信息》提供信息。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通过秘书处综合办公室(会员工作部)加强与各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系,开展相关服务、管理和业务检查工作;通过秘书处各业务部门,加强与各分支机构的业务交流,也可融为一体。促进秘书处与分支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协会的整体优势,扩大协会的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弄虚作假,或自从取得《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分支机构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或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分支机构,由秘书处会员工作部提出意见,秘书处报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损害协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停止活动、通报批评、追偿经济损失;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其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