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协会邮箱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四川:依据新安法查处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案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6日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对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必须贯彻和实施好新《安全生产法》,维护好安全生产领域的法治秩序,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安。

  近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与巴中市安全监管局、巴州区安全监管局开展联合执法,对巴州区清江鞭炮厂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有效维护了新《安全生产法》的尊严,树立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权威。

  按照省总队年初制定的计划明察、暗查暗访要求,随机对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鞭炮厂进行了暗查暗访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厂机械混装药工作间一处电器开关不防爆和连锁装置无效,成品仓库超量储存等安全隐患和问题,当即下达了责令暂时停止机械混装药工作间作业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成品仓库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处罚款1.5万元。

  巴州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对清江鞭炮厂暂时停产停业进行跟踪检查时,发现该厂在隐患整改期间,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拆启封条,违法组织生产,执法人员立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于清江鞭炮厂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巴州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向供电部门下达了《停电通知书》,强制企业停产停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针对该厂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进行立案调查。省执法总队与巴州区执法人员一道深入调查取证,形成充分、准确、关联的证据链,牢牢锁定该厂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的违法事实成立,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对清江鞭炮厂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99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10万元、对企业负责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该企业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并按规定时限整改隐患。

  清江鞭炮厂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受到行政处罚是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首例行政处罚案件,体现了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依法办案的信心和决心,表明了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坚定态度,突显了依法治安的力度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