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科学与技术学科的发展,加强和改进对高等院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的宏观指导,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所需人才,规范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受教育部委托,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下,对安全工程专业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设立若干分委会。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协助教育部研究制定专业培养目标和教育质量标准,以及专业发展规划、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调查研究本专业的教学工作及改革状况;对专业的设置、布局、改造等问题向教育部提出建议。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拟定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教材,开展国内外教材的研究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教师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为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咨询提供服务。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训司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需经单位推荐,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聘任。候选人应从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高等学校教师及有关部门人员中产生。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上述程序对委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安排,秘书处负责组织拟订教学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活动。秘书处负责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总结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抄报教育部。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从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时,由所在单位按实际工作计入工作量,并负责提供差旅费。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