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从本会会员中产生(团体理事单位和团体常务理事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名,人选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后当选。
理事主要应由有学术或科技成就、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及相关团体代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代表等组成,并体现老、中、青梯队,以中、青年为主结构。
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聘请本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本会工作。其人选不受是否为本会会员之限制。
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可邀请若干港澳台地区或外籍本会会员作为特邀理事或特邀常务理事,以协助本会开展境外业务。
理事会设团体理事单位、团体常务理事单位和团体副理事长单位,其单位代表即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履行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职责。在任期内,其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的更换无须经理事会批准,但应及时通报理事会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