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机电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http://www.cosha.org.cn 2000-07-03 13:58:52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电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的分支机构,是经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以下简称上级学会)理事会认可、上报民政部批准备案的全国性学术组织。本工作条例是在国家规定和上级学会章程的基础上,为突出专业的特点与作用而进行适当补充的文件。

    第二条  宗旨

   团结和组织全国范围内从事机电安全技术与监控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充分发挥会员的才智与作用,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市场规律。把促进机电安全学科发展与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密切结合起来,努力攀登科学高峰,提高我国安全科技水平。

    第三条   主要任务

    3.1开展机电安全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宣传机电安全技术在安全科学学科发展与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3.2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机电安全技术在危险源控制中的应用,推动我国机电安全技术的发展。

    3.3组织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开展机电安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活动,兴办有关事业和科技实体。

    3.4承担机电安全项目的论证、评价与研究,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奖,有关部门授权的安全技术职称评定和有关科技文献与标准的编审。

    3.5组织对外交往与合作,扩大影响、树立本会的国际地位和威望。

    3.6建设完善本会的组织机构,发展会员队伍,创造会员活动条件,发现并举荐人才。

    3.7维护安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与呼声,做好为会员服务的各项工作。对成就卓著或贡献突出的会员,呈报上级学会予以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会专业领域为安全科学技术(一级学科)中的机电安全技术(二级学科)。

    本会活动领域为全国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

        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

    第六条  大会代表的数量与名额分配范围由本会的组织组确定,  代表人选由人选所在单位(团体)推举。大会代表原则上由当届委员、顾问;下届委员(含顾问)候选人;荣誉会员;团体会员代表、优秀个人会员代表、海外会员代表;挂靠单位负责人以及特邀代表构成。

    第七条   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为有效。大会决议、选举等须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通过。大会职责是:

    (一) 审议并通过当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 审议并通过本回经费收支情况;

    (三) 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四) 进行委员会换届选举;

   (五)制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长远规划,以及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或作出决议。

    第八条  本会实行委员制,设正、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组长等职务。主任委员由本会所在(挂靠)单位中的委员担任。副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报请学会理事会批准后聘任。委员从会员中产生(团体委员从团体会员中产生),其人选由上届委员会提名,人选经人选所在单位(团体)同意,并经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报请学会理事会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是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第九条  委员应由有学术或科技成就、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主管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团体委员代表组成,并体现梯队结构。每届委员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决议、决定等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通过。

    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议。

    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科协和上级学会的决议;

    (二)执行本会的大会决议;

    (三)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学组、研究会和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及活动;

    (四)召开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组织报告与换届方案、章程修改草案与报告等文件;

    (五)向上级学会推荐本领域科技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或通讯会员;

    (六)批准并聘任正、副秘书组长,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职务等;

    (七)聘任顾问、名誉主任和名誉委员:

    (八)筹措经费、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九)批准成立所属学组、研究会和办事机构,并报上级学会备案;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秘书组长一人,副秘书组长若干人。秘书组长和副秘书组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批准并聘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团体委员单位,其代表经大会代表选举通过后成为委员会委员,履行委员职责。在任期内,其委员的更换无须经委员会批准,但应及时通报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与活动需要,本会下设若干学组或研究会,可在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本会为二级社团法人组织。本会可依照上级学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对外独立开展活动,在国际交流活动中使用本会的名称。

    第十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组,办公地点设在挂靠单位。秘书或秘书组长在挂靠单位中选聘,由秘书组在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主持和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领导与挂靠关系

    第十六条 本会受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领导,挂靠在国家经贸国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七条 凡依照上级学会章程加入本会的地方学会会员或其他学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代表大会代表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会和挂靠单位备案。修改时亦同。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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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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