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测与监控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http://www.cosha.org.cn 2010-03-16 16:02:21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网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检测与监控专业委员会(下称本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民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考虑突出专委会的专业特点与作用,特制订本条例。有关会员、资产与管理、变更与终止、经费等规定,可参照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执行。

    第二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检测与监控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ssociation Safety Testing and Monitoring Committee。  

    第三条 本会的专业领域为安全科学技术学科领域中的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学科。是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下称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是依据协会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经中国科协批准、民政部备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科技、学术组织,是专门从事有关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是由我国从事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团体、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赢利的社会团体,是推动和发展我国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挂靠在北京新世纪认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并在党务、行政、外事、人事等方面接受公司领导,其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国英1号11层。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的科技工作者与组织,在计算机信息技术/安全监测仪表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等各个学科领域之间架设一座桥梁,总结上述领域内从事安全检测、监控及安全仪器仪表技术的研发、生产、应用、管理、检测检验、标准制定、引进与国产化等各项工作的高层科技人员,发挥各自专长,实现技术互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促进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检验检测与监控技术进步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密切结合起来,为安全事业和相关产业的振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为国家安全生产检测与监控技术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立法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为国家安全生产检测与监控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提出建议,促进产业发展;

    (三)围绕安全生产检测与监控技术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和企业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开展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组织举办有关监控与预警的全国性展览,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

    (五)推进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的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者的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相关书刊资料;

    (六)组织开展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科学技术理论与应用研究,提供科技服务,组织从事检测与监控技术的科技咨询、开发、评估和风险评价活动;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和参与开展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技术标准化工作;

    (八)为从事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接受委托进行技术促裁工作;

    (九)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检测与监控技术科技项目的评鉴工作;

    (十)承办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工作。

    第八条 本会坚持民主协商办会的原则,其工作职责是:

    (一)积极发展协会会员,加强与会员的联系,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加强与相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代表协会开展有关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的工作与活动,大力开拓业务领域;

    (三)及时向协会反映检测与监控技术方面科技和项目开发的新动向、新举措,广泛宣传协会的宗旨和服务功能;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本会根据协会章程和协会会员简则接纳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本会接纳的会员即为协会会员,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颁发会员证,开具会费收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或委员扩大会议;至少举行一次专业学术会议或活动。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协会和本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四)推选名誉主任委员,聘请顾问;

    (五)讨论并通过当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年度工作计划、长远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八)决定本会技术中心或研究中心的设立或撤销;

    (九)决定本会办公室主任的聘任或解除;

    (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一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每届五年。每次换届会议应于协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前一年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从协会会员中产生(团体委员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由本会办公室提名,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换届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委员主要应由检测与监控技术专业领域内有学术或科技成就的专家学者;主管检测与监控技术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人;有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本会挂靠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办公室主任一人。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主任为本会负责人。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应由公司中的协会理事担任。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检测与监控技术领域中有较大影响,热爱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期内。

    本会负责人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本会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公司提名和派出,并经本会批准后聘任。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并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可聘请本会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本会工作。其人选不受是否为协会会员之限制。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并报协会批准,可邀请若干港澳台地区或外籍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委员,以协助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设团体委员单位,其单位代表即为本会委员,履行委员职责。有关企业或事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团体委员单位。在任期内,其委员的更换无须经本会批准,但应及时通报本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办公室。办公室在本会和公司党组织领导下,由主任主持和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第二十条 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按规定比例的协会会员会费提留;

    (二)本会挂靠单位经费资助;

    (三)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检测与监控技术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或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遵照协会《章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变更名称须由全体委员会议作出决议,并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报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会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全体员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后,报协会事事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秘书处及挂靠单位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事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挂靠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检测监控技术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检测与监控专业委员会。

    本条例经本会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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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