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监控与预警专业委员会(下称本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民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监控与预警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ssociation Monitoring and Pre-warning Professional Committee
第三条 本会是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下称协会)理事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协会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并依法登记成立的,专门从事有关监控与预警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是我国从事监控与预警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团体、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赢利的社会团体,是推动和发展我国监控与预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挂靠在北京新世纪认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并在党务、行政、外事、人事等方面接受公司领导,其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国英1号11层。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为国家安全生产监控与预警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立法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 为国家安全生产监控与预警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提出建议,促进产业发展;
(三) 围绕安全生产监控与预警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和企业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 开展监控与预警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组织举办有关监控与预警的全国性展览,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
(五) 推进监控与预警的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者的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相关书刊资料;
(六) 组织开展监控与预警科学技术理论与应用研究,提供科技服务,组织从事监控与预警的科技咨询、开发、评估和风险评价活动;
(七) 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和参与开展监控与预警技术标准化工作。
(八) 从事监控与预警工作者及有关单位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并受委托进行技术促裁工作;
(九)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监控与预警科技项目的评鉴工作;
(十) 承办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监控与预警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 积极发展会员,加强与会员的联系,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 加强与相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代表协会开展有关监控与预警的工作与活动,大力开拓业务领域。
(三) 及时向协会反映监控与预警方面科技和项目开发的新动向、新举措,广泛宣传协会的宗旨和服务功能。
(四) 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本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和协会会员简则发展100名以上个人会员(不含委员)和10家以上单位会员(不含团体委员单位),作为本会的组织基础。其发展的会员即为协会会员,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颁发会员证,开具会费收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九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或委员扩大会议;至少举行一次专业学术会议或活动。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工作条例;
(二) 执行协会和本会的决议;
(三) 选举或罢免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四) 推选名誉主任委员,聘请顾问;
(五) 寓言并通过当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 制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年度工作计划、长远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 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八) 决定本会技术中心或研究中心的设立或撤销;
(九) 决定本会办公室主任的聘任或解除;
(十)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本会每届五年。每次换届会议应于协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前一年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从协会会员中产生(团体委员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由本会办公室提名,人选所在单位同决,并经换届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委员主要应由监控与预警专业领域内有学术或科技成就的专家学者;主管监控与预警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人;有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本会挂靠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办公室主任一人。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主任为委员会领导成员。其中主任委员应由公司领导兼任。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我国监控与预警领域中有较大影响,热爱协会工作;
(三) 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未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期内。
领导成员应每斗年召开一次人公会议,研究本会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公司提名和派出,并经本会批准后聘任。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并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可聘请本会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本会工作。其人选不受是否为协会会员之限制。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并报协会批准,可邀请若干港澳台地区或外籍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委员,以协助本会开展海外业务。
第十七条 本会设团体委员单位,其单位代表即为本会委员,履行委员职责。有关企业或事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团体委员单位。在任期内,其委员的更换无须经本会批准,但应及时通报本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办公室。办公室在本会和公司党组织领导下,由主任负责主持办公室工作和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第十九条 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 按规定比例的会费提留;
(二) 本会挂靠单位经费资助;
(三) 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监控与预警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或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遵照协会《章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变更名称须由全体委员会议作出决议,并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报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会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全体员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后,报协会事事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秘书处及公司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事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公司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监督预警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本条例经本会换届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 月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