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社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是协会理事会为促进全国安全社区建设的有序、健康和深入发展而设立并经总局批准、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专门从事有关安全社区建设活动的分支机构,是推动和发展我国安全社区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ssociation Safety Testing and Monitoring Professional Committee。
第二章 隶属关系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设在协会秘书处内,其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四号。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安全社区理念,推动安全社区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二)为全国安全社区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围绕全国社区建设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组织、起草制修订安全社区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评审安全社区工作程序、技术要求、评定规范及证后管理办法;
(五)组织安全社区建设培训工作,编制培训教材;
(六)组织“安全社区”建设单位参与国际、国内安全社区的相关活动。
(七)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社区间的交流与合作,推介优秀安全促进项目;
(八)为全国安全社区的发展和国际安全社区的发展政策、规划提出建议;
第四章 职责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与各社区的联系,积极为社区提供服务;
(二)加强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代表协会规范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三)代表协会对地方安全社区支持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代表协会处理安全社区评定、证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纠纷;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或委员扩大会议。至少举行一次专业学术会议或活动。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工作条例;
(二) 执行协会和本会的决议;
(三) 选举或罢免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四) 讨论并通过当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 制定本会工作任务、计划、长远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 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七) 决定本会办公室主任的聘任或解除;
(八)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九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条 本会每届五年。每次换届会议应于协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前一年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从协会会员中产生(团体委员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由本会办公室提名,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换届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委员由从事安全社区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安全社区建设单位、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以及社区工作者组成;
第十二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办公室主任一人。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主任为委员会领导成员。
主任委员由协会副理事长兼任。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我国安全社区建设领域有较大影响,热爱协会工作;
(三) 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未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期内。
领导成员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会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协会安全社区办公室主任兼任,并经本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会下设宣传培训和咨询培训两个工作组,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可聘请本会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本会工作。其人选不受是否为协会会员之限制。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并报协会批准,可邀请若干港澳台地区或外籍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委员,以协助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办公室,与协会秘书处安全社区办公室合署办公,对外又称“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
办公室由主任负责主持办公室工作和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第十七条 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 本会挂靠单位经费资助;
(二) 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 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或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变更名称须由全体委员会议作出决议,并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报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会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全体委员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本会。
本条例经本会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 月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