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推进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 保证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取得实际成效,有效检查和评价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成果,特制定《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创建标准》)。
一、适用范围
《创建标准》适用于 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工作的创建、验收和后续管理等。
二、标准
《创建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城区、园区、景区创建标准。各类区域除满足基本标准外,还应分别满足其相应的区域创建标准。
(一)基本标准
1、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管理职能
(1)各级组织具有行使环境管理职能的机构;
(2)各级组织具有明确的环境管理责任人;
(3)各级组织能有效行使管理职能,实施环境管理体系。
2、建立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1)区域最高管理机构按ISO14001 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2)根据区域特性制定环境目标、制度及实施的具体保障措施。
3、通过认证并正式运行
区域最高管理机构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并正式运行6 个月以上。辖区内公共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等)管理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区内企业建立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或认证数量不断提高。
4、制订优惠或激励措施
(1)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以及原材料采购建立并积极推行绿色采购、绿色消费制度;
(2)制定推广使用节能降耗、节约资源的技术和产品以及废物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或鼓励措施。
5、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区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制定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对结果予以评价,保留相关实施过程记录。
6、建立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区域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监测系统,对潜在的生产安全、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7、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记录
建立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及实施记录档案,包括体系文件、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实施过程、环境绩效、环境管理体系效果考核评价等。
(二)城区、园区创建标准
1、环境管理总体策划
(1)按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理念,遵循自然与环境和经济协调推进,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布局合理化,硬件设施建设与管理体系建设并重,生态保护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地区至少五年的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制定环境规划目标和措施;
(2)将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纳入环境管理体系;
(3)每年将环境规划实施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并向社会公开。
2、环境管理实施
(1)环境管理职责明确分配到各有关部门并有效实施;
(2)明确各岗位的环境管理作用、职责和权限;
(3)为环境管理及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项技能、基础设施、技术和财力资源。区内应配置必要的环保基础(配套)设施,设施运行率达100%;
(4)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建设、环境质量情况和区域内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提出的环境保护建议和意见及时办理,并予以回复。区域内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8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
(5)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本地区环境规划的要求,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全年API 指数小于100 的天数应大于全年天数的80%。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100%。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采用空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区内污染源的监测应实现自动化,形成预警监测体系。区域内公共交通系统积极推进、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
(6)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沿海城市包括市区近岸海域海水部分),且建成区内无超五类水体。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并逐年提高;
(7)建立有效的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处置机制,各种固体废弃物得到全部收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0%;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100%;
(8)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市建成区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并逐年改善;
(9)大力推行节能、节水措施,单位GDP 能耗和单位GDP用水量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
(10)园区实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11)区域内工业污染企业中推行ISO14000 系列标准的企业比率≥15%,且逐年增加;
(12)积极推进实施清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