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办通知中主要政策措施创新点
国办通知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总结提炼各地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政策措施上大胆创新,从而增加了文件的政策含金量。
1.提出“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这一规定,是总结江苏省淮安市建立由相关监管部门、职工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事故隐患整改评价机制的经验基础上提出的,旨在更有效地整治隐患。
2.提出要“继续深化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消防和工商贸其他等7个重点行业”安全治理整顿。这是国务院文件第一次对年死亡千人以上的行业提出治理要求,从而强化了安全专项整治的着力点和针对性。
3.提出要“建立完善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这既是进一步巩固提高煤矿整顿关闭成果的需要,也是把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有效推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治本之策。
4.提出“各地区、各单位要注重监督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继续非法生产”。
5.第一次在国务院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事故处理“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这既是对“四不放过”原则的深化和提升,也体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精神。
6.提出要“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这是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工资奖金分配中普遍存在的重产量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以及在企业绩效工资中安全生产所占份额较低等问题提出来的,要求注重发挥收入分配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杠杆作用,形成企业和员工重视安全生产的分配机制。这是一项重大的分配政策创新。
7.提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针对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在县乡,数量巨大的中小企业在县乡的实际,在国务院文件中第一次突出提出了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问题。
8.提出要“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是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
9.提出要“建立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与指导”。这是针对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往往忽略安全等民生问题提出的政策性规定,也是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个人的有效措施。
10.在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1.提出“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指导管理的职责”。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发展”方面负有“指导”和“管理”的职责,既明确了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重点,也明确了“指导”和“管理”的重点方面和内容。
12.提出“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是第一次写入国务院文件中。
13.在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提出“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这一规定,准确把握了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征,要求党政群和社会各方面高度重视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14.提出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这一规定着重于“奖”、“表彰”,是针对一些地方在事故问责和工作考核中“重罚不重奖”而提出的。
15.提出要“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并列提出,体现了安全发展的新要求;“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旨在适应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全社会各类人员安全素质亟待提升的迫切要求,要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深化、细化、经常化。
16.在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提出“推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示范工程。这是在总结一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是以局部带动全局安全发展的积极探索。
17.提出要“鼓励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企业办好职业学校”。这就要求发挥企业在安全教育培训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技能保证。
18.提出要“完善安全监管监察干部交流制度,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这旨在有效防范以权谋私、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为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水平提供制度保证。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是一重大举措。
19.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激发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主要是针对一些地方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人员压力大、风险大、责任大、待遇低、权责不对等、队伍不稳定等而提出的。
20.提出要“造就一支敢抓敢管、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这一要求,主要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一定程度存在的执法不严、以权谋私、作风不实等问题,并结合安全发展对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而提出的,为在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中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主题实践活动指明了方向。
21.提出要“制定实施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规划”。这是在国务院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制定并实施这一规划,是提升安全监管监察保障能力、执法能力的迫切要求。
22.提出要“支持安全生产重大信息化项目,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必须以安全生产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
23.提出要“把安全科技进步纳入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重要内容”。这一规定,运用安全科技的力量,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高危行业企业“小、散、乱、差”问题,支撑和引领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
24.第一次提出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这涵盖了企业安全标准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等方面,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25.提出要“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这一规定,是在总结国内外大量安全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为不断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指明了努力方向。
26.提出要“探索在依托现有大型企业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的试点,加快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这一规定,是应急救援体制、体系、发展思路的重大创新。
27.提出要“研究推广煤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及技术”。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学习借鉴南非煤矿安全管理经验的相关重要批示精神,是切实加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
28.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这一规定的提出,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提供及时的医疗和经济救助,进而为进一步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
29.提出要“积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这是第一次在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
30.提出要“落实和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这一规定,是在联合执法的基础上,对联动范围的进一步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