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条例完善了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重点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条例鼓励本市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一次性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对于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50公斤压力罐装燃料的,应当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单位谎报、瞒报或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可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记者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