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煤炭工业局、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监局等7部门联合发出公告,从2月23日起至6月底,在湖南省内开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
此次整顿关闭专项中,将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含6万吨)发生较大事故,以及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发生2起较大事故;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或在国有大矿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等5类煤矿进行依法关闭。
对存在没有通过技改验收并重新取得相关证照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不再进行技改的、至今未按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3万吨以下边技改边生产的以及在技改区域内组织生产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阻燃电缆、馈电开关、非阻燃风筒等淘汰设备等6种情形的煤矿依法停产整顿。在停产整顿期间,煤矿在整改作业中下井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超过9人则视为违法生产从严查处。
公告中指出,凡符合关闭整顿情节的煤矿在公告之日起须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从3月4日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煤炭、公安等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未落实关闭整顿措施的煤矿将由法机关依照刑法343条对企业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同时由煤炭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第446号令从重处罚。
在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中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人,也将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进行调查处理。
有关部门已上报名单而县(市、区)人民政府未作出决定并采取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的,凡在一个乡镇内发现1处应关未关、应停产整顿未停产整顿煤矿的,或在一个县(市、区)发现2处应关未关、应停产整顿未停产整顿煤矿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乡(镇)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进行调查处理。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和湖南省安监局对举报非法煤矿或井筒,经查实的每处奖励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
(记者 黄雄 吴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