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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
http://www.cosha.org.cn 2009-09-08 11:02:08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网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本团体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或拨款;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其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团体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团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会徽为圆形绿色,中央为绿十字,相对环衬两周电子轨迹,圆周内上方为本团体中文名称,下方为本团体英文名称缩写。

    本团体旗帜图案与会徽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0日本团体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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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