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本团体大政方针、发展方向与目标、中心任务和长远规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对会员的接纳与除名;授予或撤销本团体荣誉称号;
(七)决定设立本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理事;
(九)制定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十)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从本团体会员中产生(团体理事单位和团体常务理事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由本团体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名,人选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后当选。
理事会代行调整理事时,每届增选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九)和(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领域有较大影响,热爱本团体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后,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并聘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由理事长书面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聘任本团体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
(四)按有关规定决定办事机构各部门的设置,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团体理事单位和团体常务理事单位,其单位代表经选举即为本团体理事或常务理事。
团体理事单位和团体常务理事单位在任期内可以更换本单位理事或常务理事,但应及时向本团体理事会申请变更,继任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通过后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