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从事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以下简称安全健康)相关工作的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有关安全健康专业的教师、学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中主管安全健康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与技术人员;支持本会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和科学家;港澳台及外籍有关人士等,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热心参加本会工作与活动的,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三条 从事安全健康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它有关组织,凡有加入本会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四条 在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为会员的审批和会籍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本会个人会员入会登记表或单位会员入会登记表,并按所从事的专业或所在地区(行业),提交本条第二款所列机构或人员;
(二)由本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本会代表机构、地方(行业)相关团体、行业管理部门或本会两名以上理事(含顾问)作为申请人的推荐者;
特殊情况下,本会秘书处可以作为申请人的推荐者;
(三)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并向申请人发出接纳为会员的通知;
(四)申请人按本会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五)由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六条 凡符合本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经本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地方(行业)相关团体、行业管理部门、本会单位会员或五名以上理事(含顾问)推荐,理事会批准,可以获得本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七条 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从会员中产生;理事从正式代表中产生。
根据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个人会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推荐,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合格,可以当选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正式代表。
单位会员推举的代表是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第八条 本会设立的团体委员单位、团体理事单位、团体常务理事单位和团体副理事长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其单位代表即为本会分支机构委员或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履行委员或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职责,任期每届5年。在任期内,其委员或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更换无须经理事会批准,但应及时通报理事会备案。
凡申请成为团体理事单位、团体常务理事单位或团体副理事长单位的,须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凡申请成为团体委员单位的,须经本会相应的分支机构批准。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四)优先或优惠在本会学报上发表论文;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宣传本会作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为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条件、信息和资料;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单位会员应组织本单位会员开展有关活动,推广或应用本会推荐的科技成果,并应每年向本会提交活动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会费是在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和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本会章程,会员向本会交纳的费用。
会费以本会名义收取,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重复收取会费。
会费全部用于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以及会员管理机构日常办公开支等。
本会收取会费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通过,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民政部备案后确定。
各类会员的会费标准为:
(一)个人会员(含港澳台及外籍个人会员),每年200元;
(二)单位会员 每年3000元;
(三)团体委员单位 每届25000元(每届5年,下同);
(四)团体理事单位 每届50000元;
(五)团体常务理事单位 每届100000元;
(六)团体副理事长单位 每届500000元
(七)荣誉会员、顾问和名誉理事长免交会费。
第十三条 团体委员单位交纳会费的20%,团体理事单位、团体常务理事单位和团体副理事长单位交纳会费的30%,作为该单位开展相关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会费每年交纳一次,应在每年第四季度交纳下一年度会费。新会员在申请入会的同时应交纳当年的会费。
团体委员单位在申请加入本会分支机构,团体理事单位、团体常务理事单位和团体副理事长单位在申请加入理事会的同时应一次性交纳每届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收取采用注册制。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作、发放和注册。
凡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由秘书处出具发票。发票及其复印件视同注册凭证,是会员享受本会免费或优惠服务待遇的证明。
第十六条 凡未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即被视为自动退会,并从翌年起失去会籍。
有关会员的其他规定依照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会费收支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并接受本会理事会监督。秘书处应于每年底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十八条 本简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本会理事会,并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