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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http://www.cosha.org.cn 2009-09-07 16:13:45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网
摘要:2005年5月28日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从本会个人会员中产生(团体委员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由委员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分支机构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除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外,分支机构委员主要应由有学术或科技成就、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分支机构挂靠单位代表等组成,并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凡有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其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应由分支机构挂靠单位中的本会理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除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外,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学组或研究会,学组或研究会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为办公室。办公室在分支机构和挂靠单位领导下,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和处理分支机构日常业务。

    分支机构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由分支机构办公室妥善保管,并随挂靠单位变更而移交。

    分支机构办公室主任应由专人负责,并应由分支机构挂靠单位派出。

    第二十三条  除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外,经分支机构批准,分支机构可以设立团体委员单位,其单位代表即为委员,履行委员职责。其加入或委员的更换无须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但应及时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至2人。主任由挂靠单位或本会秘书处推荐,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决定并聘任,但需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代表机构每年至少协助本会开展一次活动,并完成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代表机构主任应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分支机构可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分支机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挂靠单位是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重要依托和保障。挂靠单位应在人、财、物诸方面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大力支持,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并承担办公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按规定比例的会费提留;

  (二)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各项收入属于本会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具有使用权。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各项工作与活动经费可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各项收入中列支,节余部分由其办公室代管;不足部分可由挂靠单位支持。经费支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执行。

    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各项收入和经费的使用有监督和冻结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分会、专业委员会和代表机构每年应当向本会提交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主要活动计划、年度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并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会相关规定执行。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予以撤换负责人、变更挂靠单位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的;

    (二)非法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未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和民政部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或者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九)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办法经本会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5年5月28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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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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