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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http://www.cosha.org.cn 2009-09-07 16:13:45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网
摘要:2005年5月28日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下称本会)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其中凡以行业系统为基础设立的,统称为分会;凡以学科专业为基础设立的,统称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是本会常务理事会设立的工作机构,以协助理事会工作。

    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可依照本会章程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开展活动,但需先报理事会备案。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职责是:

    (一)积极发展会员,加强与会员的联系,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加强与相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代表本会开展各种工作与活动,大力开拓业务领域。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所在行业或所在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新动向、新举措,广泛宣传本会的宗旨和服务功能。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必要的活动经费和资产;

    (四)有专职工作人员;

    (五)承认本会章程,并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六)有能力开展相应的工作与活动。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与本会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设立:

    (一)在本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本会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本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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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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